关于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设置程序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确保市区市容市貌达到“整洁、规范、有序”的标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就在我市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设置程序作如下说明:
一、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说明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滨州市财政局、物价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凡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行经营性广告宣传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的,以及利用公共、自由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的,都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户外广告设置程序的说明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市区内欲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首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申请,并提供广告位置、广告内容、广告尺寸、广告材质、设置时限、承建单位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广告设计效果图。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市区环境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大型户外广告一律不准设置。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必须按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广告设置申请不予批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的说明
对不按规定,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擅自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对其相关广告设施予以拆除。(
洛阳户外广告)